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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

时间:2021-12-23浏览量: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特色小镇是现代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新型产业布局形态,具有细分高端的鲜明产业特色、产城人文融合的多元功能特征、集约高效的空间利用特点,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特色小镇建设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33号)和《关于印发全国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导则的通知》(发改规划〔2021〕1383号)精神,加强对我省特色小镇的指导引导、规范管理和激励约束,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准确把握特色小镇发展定位,以培育发展主导产业为重点,促进产城人文融合,突出企业主体地位,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和规范管理机制,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特色小镇高质量发展,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坚定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提供支撑。

  二、准确把握发展定位

  (一)明确概念内涵

  特色小镇是区别于行政建制镇、传统产业园区的微型产业集聚区,重在培育发展主导产业,发挥要素成本低、生态环境好、体制机制活等优势,打造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平台、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新空间、城乡融合发展的新支点、传统文化传承保护的新载体。

  1.科学划定边界。特色小镇应边界清晰、集中连片、空间相对独立、四至范围精确,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保持合理比例。原则上规划面积介于1-5平方公里,文化旅游、体育运动、三产融合等类型特色小镇规划用地面积上限可适当提高。其中,建设用地面积不少于1/2平方公里,保障居民生产生活所需空间和多元功能需要。

  2.聚力产业发展。特色小镇主导产业应当在较强带动能力基础之上,兼具独特性、高端性和鲜明特色,增强核心竞争力。聚焦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方向,依托主导产业,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创新供应链,吸引人才、技术、资金等高端要素集聚,努力打造特色产业集群。

  3.满足生活需要。特色小镇要围绕居民基本衣食住行需求,完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商务配套,布局建设15分钟便捷生活圈,打造集商务、消费、休闲、娱乐等功能一体的宜居宜业现代化城镇社区,推动产城人文深度融合。

  4.促进绿色低碳。特色小镇要依托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基底,灵活采取建设绿色廊道、街心绿地和郊野公园等形式,因地制宜开展绿化亮化美化。促进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低碳转型,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推广装配式建筑、节能门窗和绿色建材,推进绿色施工。

  5.叠加文化功能。特色小镇要加强遗产遗迹保护,统筹考虑产业特色和景区标准,打造彰显地域特征的特色建筑。重点挖掘主导产业衍生文化,促进产业文化、创新文化、本地文化有机融合,并植入特色小镇建设过程,努力形成人无我有的文化灵魂和文化特色。

  (二)明晰作用定位

  特色小镇要立足打造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平台,充分利用土地、住房、劳动力等要素成本低的优势,依托小尺度空间充分集聚高端先进要素,助推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要立足成为新型城镇化的新载体,充分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就近城镇化;要立足搭建城乡融合发展新支点,通过发挥主导产业的带动辐射作用,推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自由流动、促进城乡公共资源合理配置、带动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要立足拓展两岸合作的新空间,通过鼓励有条件的特色小镇加强与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建筑师、文化创意团队的交流合作,探索畅通促进闽台经济、产业、社会、文化良性互动的有效路径。

  三、提高发展质量效益

  (一)优化选址布局。特色小镇选址应遵循经济发展规律,立足本地实际,依托相对发达的块状经济或相对稀缺的特色资源,以优化发展原有产业集聚区为主、以培育发展新兴区域为辅,重点关注市郊区域、城市新区及交通沿线、景区周边等区位。规划和建设应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保护区的管控要求,严禁占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禁建区域。坚持宜工则工、宜商则商、找准特色、凸显特色,制造业发达地区可着重发展先进制造业类特色小镇,先进要素集聚地区可着重发展科技创新、创意设计、数字经济及金融服务类特色小镇,拥有相应资源禀赋地区可着重发展商贸流通、文化旅游、体育运动及三产融合类特色小镇。

  (二)凸显多元功能。特色小镇应从产业发展中衍生并挖掘文化、旅游和社区功能,打造便捷生活圈、优质服务圈、繁荣商业圈,推进生产生活生态“三生融合”、产业社区文化旅游“四位一体”,努力打造产业特而强、功能聚而合、形态小而美、机制新而活的精品特色小镇。

  (三)体现特色风貌。特色小镇建设应尊重原有自然格局,体现地形地貌等地域特征,强化风貌整体性和文脉延续性。推进多维度全域增绿,绿化覆盖率原则上不低于30%。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设方针,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建筑布局,加强特色外观和特色建筑风貌设计,控制适宜的建筑高度和体量,促进使用功能与审美功能相统一。

  (四)提升质效水平。特色小镇应当聚焦行业细分门类,着力提高主导产业质量效益,打造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特色产业。特色小镇建设期内建设用地亩均累计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亩;建成后特色产业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不低于60%(原则上,下同);先进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数字经济类特色小镇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不低于2.5%;全员劳动生产率不低于20万元/人;“三新”经济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不低于20%;单个特色小镇吸纳就业人数不少于2000人;亩均缴纳税收额不低于10万元/年;文化旅游类特色小镇接待游客人数不少于50万人次/年。

  (五)突出市场主导。特色小镇建设应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鼓励有条件有经验的大中型企业独立或牵头发展特色小镇,实行全生命周期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探索可持续的投融资模式和盈利模式,带动中小微企业联动发展。发挥政府强化规划引导、营造制度环境、提供设施服务等作用,顺势而为、因势利导,不过度干预。

  (六)严格防范风险。特色小镇建设应当严防违规用地风险,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三条控制线”和“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严防生态环境风险,严控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入驻,同步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严防政府债务风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县级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地区原则上不得通过政府举债建设特色小镇;严防房地产化风险,除原有传统民居外,特色小镇建设用地中住宅用地占比原则上不超过30%,鼓励控制在25%以下;严防安全生产风险,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加强规范管理

  (一)编制建设方案。拟规划建设特色小镇的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全国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导则》和本通知要求,遵循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其详细规划,会同有关方面科学编制特色小镇建设方案,明确特色产业、四至范围、功能分区、特色风貌、投资运营主体、重点项目、建设方式、投融资方式、盈利模式等事项。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地块用途、容积率等管控要求。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展改革部门要组织评审论证,对方案科学性可行性合规性进行把关。

  (二)实行清单管理。按照严定标准、严控数量、统一管理、动态调整原则,建立福建省特色小镇清单,不再保留其他清单。此前已列入福建省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的,可择优纳入清单,并对照要求修改完善特色小镇建设方案。未纳入清单的,原省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市、县(区)政府要及时予以清理或更名,各单位各机构不得自行在清单之外开展任何与“特色小镇”有关的宣传或建设活动。

  (三)适时动态增补。在满足特色小镇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由拟规划建设特色小镇的县(市、区)政府向设区市政府上报特色小镇建设方案,经设区市筛选后由设区市政府统一向省发改委提出增补申请。省发改委组织集中评审,经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增补进入福建省特色小镇清单。

  (四)开展监测监督。省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做好特色小镇清单管理,对特色小镇建设加强监督、引导和督促整改,实行有进有退、优胜劣汰。市、县(区)政府要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加强动态监测,每年对辖区内的特色小镇建设情况开展年度评估并形成报告;对主导产业薄弱的特色小镇,要加强指导引导,长期不见效的要督促整改,对不再适合列入清单的要主动申请退出;对违反建设底线的行为要限期整改,对性质严重的要抓紧清理;对单纯房地产开发等项目自我冠名宣传的“某某小镇”,要抓紧清理;对停留在纸面上、未开工建设的虚拟“特色小镇”,要立即除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开展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时,应加强对项目名称的把关指导,规范使用特色小镇全称、防止简称为小镇,防止将我省特色小镇清单之外的项目命名为“特色小镇”。

  五、强化措施保障

  (一)强化组织协调。省发改委要依托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会同有关方面开展省特色小镇管理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同协作,对纳入清单管理的特色小镇予以支持,充分发挥典型引路作用,及时纠偏纠错,引导推动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

  (二)强化要素保障。对纳入清单管理的特色小镇,各地要倾斜支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在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前提下,经市、县(区)政府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研、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现代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享受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的,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等规定或约定应当回收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除外。在符合安全、相关规划和不改变现有工业用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及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可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

  (三)强化资金保障。对纳入清单管理特色小镇建设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项目,支持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色小镇投资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支持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特色小镇有一定收益的产业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项目建设。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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