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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过程管理工作细则

时间:2022-01-14浏览量: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过程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以下简称“重点专项”)项目过程管理工作,依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7〕152号)《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期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国科资函〔2018〕3号)、《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过程管理有关工作的实施规范》、《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8号)等文件,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受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委托、由中心负责管理的重点专项项目过程管理工作。

  第三条  涉密项目的过程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规定以及中心保密管理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条  重点专项项目过程管理主要包括预算执行、年度报告、中期检查、评估择优、动态调整、项目终止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过程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重质求效的原则,确保过程管理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项目过程管理工作接受科技部、财政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并注重发挥项目推荐单位在项目过程管理中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第七条  中心作为专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依据专项管理任务委托协议,对不同类型的任务实施分类精细化管理,保证专项组织实施规范有序。对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监督数据,按要求录入、更新至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科管系统”)的科技监督数据汇交共享平台。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结合相关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确定项目的安全风险等级,建立健全项目科研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完善科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中心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第九条  中心设立专项专家委员会,协助开展过程管理工作,为专项任务目标实现提供支撑服务。

  第十条  项目牵头单位是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管理使用和项目科研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课题任务目标,并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应按照法人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建立健全科研、财务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内控制度,设立科研财务助理,落实配套条件,充分发挥在研发实施、经费使用、试验安全中的组织、监督作用,并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确保项目(课题)任务的顺利实施及预定目标的实现。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目标的完成负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课题研发任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沟通,确保高质量完成项目任务,并积极推动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

  第十二条  在项目过程管理中,中心、项目牵头单位应结合项目的特点,注重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创新,推动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成果产出;项目牵头单位应充分发挥项目实施、资金管理和课题组织的作用,主动配合中心围绕专项任务部署完成项目的过程管理工作。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中心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结合重点专项年度预算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向项目牵头单位拨付首笔项目资金。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向课题承担单位拨付资金。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研究进度,及时向课题参与单位拨付资金。课题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逐级拨付资金时,项目牵头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不得无故拖延资金拨付,对于出现上述情况的单位,专业机构可采取约谈、暂停项目后续拨款等措施。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切实履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法人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依据项目任务书(含预算)正确使用、调剂、管理项目资金。

      第四章  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过程管理采用“里程碑”管理模式。项目牵头单位应针对关键节点设立项目实施里程碑,明确交付物、交付时间、考核标准和方式,由责任专家审核确认;在里程碑关键节点项目牵头单位应邀请责任专家进行考核见证。中心对每个项目建立档案,对项目实施及管理情况进行客观、准确的记录。

  第十六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按照科技报告制度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通过国科管系统向专业机构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年度报告须以项目任务书为参照依据,内容包括:该年度项目总体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里程碑完成情况、主要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制定及执行情况、项目安全风险自查情况。

      第五章  中期检查

  第十七条  原则上对执行周期三年以上(包括三年)的项目,在项目实施中期,中心依据项目任务书所设定的中期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组织开展中期检查工作。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第十八条  中期检查重点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取得的突出进展、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对项目能否完成预定任务目标做出判断。

  第十九条  项目中期检查一般采取会议或现场检查方式。

  第二十条  中心制定年度中期检查工作方案报科技部相关司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在开展中期检查前一个月,中心将项目中期检查工作计划和工作要求通知项目牵头单位。项目牵头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开展中期执行情况总结和自查工作,并通过国科管系统向中心提交项目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中心组建项目中期检查专家组,依据项目任务书所设定的中期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开展检查工作。专家组人数一般为 5~7 人,由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等组成。

  第二十三条  中期检查以同行评议为主,根据专项项目特点采取会议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开展。中心根据项目中期检查专家组意见,研究形成项目中期检查意见并在20个工作日内反馈项目牵头单位。

  第二十四条  对存在任务执行严重滞后、组织管理不善等项目,加强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视情况可研究提出对项目进行调整、终止等处理意见,按程序报科技部审核或备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在收到项目中期检查意见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科管系统修改完善项目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并提交;中期检查意见中涉及整改要求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向中心一并提交整改工作方案,并在整改完成后及时向中心提交整改工作报告。年度中期检查工作完成后,中心形成年度中期检查报告报科技部。

      第六章  评估择优

  第二十六条  评估择优是指对于立项过程中“同一指南方向、不同技术路线”予以同时支持的两个项目,在项目实施中期对执行情况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项目后续是否继续支持。

  第二十七条  中心组织制定项目评估工作方案,包括评估内容、方式、指标体系、第三方测试机构及大纲、评估专家组构成原则、评估结果运用等内容。评估工作方案应征求项目团队意见,由项目牵头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签署确认函,并报科技部相关司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原则上,两个项目应同期开展评估检查。根据项目任务类型可采取 “第三方测试”、“现场检查”及“会议评估”等方式开展评估择优。

  第二十九条  评估专家组从国科管系统中选取,对两个项目进行中期评估的应为相同专家。原则上专家数量不少于9名,可从实施方案编制专家组、责任专家中特邀不超过3名专家;评估专家选取参照评审专家回避原则,综合考虑项目单位提出的回避请求,专家组名单由项目牵头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签署确认函。现场检查专家组从评估专家组中产生,原则上人数不少于3名。

  第三十条  中心委托第三方测试机构依据测试大纲独立开展测试工作,对两家被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分别出具测试报告,测试结果作为评估专家组评分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  现场检查专家组对项目示范工程或部分技术成果开展现场检查,并出具检查意见。

  第三十二条  评估专家组听取第三方测试机构汇报、现场检查组汇报和项目牵头单位汇报并质询。项目牵头单位原则上陈述时间不少于30分钟,评估专家组质询时间原则上不少于45分钟。专家依据汇报和答辩质询情况填写评估专家个人意见表,进行独立评分和投票。

  第三十三条  专家组根据各专家意见,讨论形成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包括:同时支持两项;只支持一项;两项均不支持。

  第三十四条  中心依据评估专家组意见形成项目中期评估意见,报科技部相关司局。

  对于“建议继续支持”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应按原任务书约定要求继续执行;对于“不建议继续支持”的项目,按终止程序处理。

      第七章  动态调整

  第三十五条  项目牵头单位可就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变化的、可能影响项目任务目标完成的有关事项按程序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或自行调整;中心也可根据项目年度、中期检查等情况直接提出调整意见。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内,项目牵头单位原则上不应提出调整事项申请。

  第三十六条  项目动态调整一般包括考核指标调整、预算调整、实施周期调整、承担单位调整、人员调整等;根据调整事项内容及批准权限,分为重大调整事项、重要调整事项及一般调整事项等。

  第三十七条  变更项目牵头单位(因单位名称变更、机构合并等原因不得不进行调整的除外)、研究目标、主要考核指标、项目实施周期、项目负责人(因身故、患重大疾病等原因不得不进行调整的除外)等可能影响专项目标按期实现的调整事项,以及项目预算总额调剂,均属于重大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通过国科管系统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中心研究形成意见报科技部审核后批复调整。原则上,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不予调整,项目中央财政预算不予调增;立项批复和任务书中规定的项目研究方向和目标不能调整,主要考核指标不能调低。

  第三十八条  变更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课题间研究任务目标内容调整以及相应的课题间预算调剂(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等调整事项均属于重要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通过国科管系统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中心审核后批复调整,并报科技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变更课题参与单位、技术路线、除项目(课题)负责人之外的其他参与人员等调整事项,以及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间预算调剂,均属于一般调整事项,由课题承担单位提出申请,项目牵头单位自行审批实施,并将相关书面材料报中心备案。同时,项目牵头单位应在国科管系统中履行相关变更手续。

  第四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名称变更、机构合并,项目负责人因身故、患重大疾病等无法继续工作等原因不得不进行调整的,如不涉及其他调整事项,可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出不影响项目(课题)实施的承诺后,将所承担的项目(课题)和人员信息提交国科管系统和中心,经审核通过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参照执行。

  第四十一条  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设备费预算调剂,由课题负责人或参与单位的研究任务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科研活动实际需求,及时办理审批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由课题负责人或参与单位的研究任务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课题间接费用调减或课题间接费用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调剂,由课题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确定。

  第四十二条  对于项目调整事项,调整理由应充分、证明材料应齐备,调整事项须符合项目指南等有关要求。对于重大、重要调整书面材料要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同意;对于涉及相关课题的调整事项,还需附相关课题调整申请或相关方签字盖章的证明材料;对于项目牵头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调整的,还需附拟承担项目(课题)单位签字盖章的证明材料。中心对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的相关调整事项进行审核和评估,对涉及研究目标、研究任务、技术考核指标,示范条件或地点等变更调整事项,将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必要时将组织现场调研。对涉及预算调整的事项,中心将综合考虑研究任务和预算合理性等进行审核。

  第四十三条  项目研发人员不应以申报新项目为目的退出现参研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退出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第四十四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严格规范项目内部调整审批程序,并对项目调整申请等相关工作记录进行归档。对于同一项目频繁申请调整的情况,中心将加强监督管理,对于涉及严重失信的调整事项将依规进行科研诚信记录和相应处理。

      第八章  项目终止

  第四十五条  终止条件。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之一,中心和项目牵头单位均可提出终止项目的建议。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三)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四)项目任务书或重点专项有关管理规定中其它可以终止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  对于提出终止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需停止项目中央财政经费使用,并限期提交课题及项目的绩效评价报告、第三方测试报告、财务报告、资产清单、经费支出凭证及经费执行情况明细等相关材料。

  第四十七条  向中心提出终止申请的项目,中心应组织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法律顾问等组成的专家组到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和终止论证。专家组专家数量不少于9名,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2名。专家组形成核查意见,经中心审核后形成拟终止处理意见。

  第四十八条  中心可根据中期检查、评估择优专家意见提出拟终止处理意见,并报科技部相关司局进行审批。

  第四十九条  根据科技部审核意见,由项目牵头单位通过国科管系统选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结题审计服务备案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各课题承担单位进行审计。

  第五十条  中心组织专家组对终止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认定,向项目承担单位下发项目终止意见书,要求其按时上缴结余经费,同时抄送科技部相关司局及项目推荐单位。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当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管理规定发生变化和调整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心负责解释。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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