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政策常见问答
问:
什么是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答: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国内实现显著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进入市场初期尚未形成竞争优势的整机装备、核心系统及关键零部件产品。装备可按照台(套)数或批次数予以投保。
问:
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支持范围?
答: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支持范围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xxxx版)》全部领域。整机装备原则上按照台(套) 数方式支持;核心系统、关键零部件,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配套及基础件原则上按照批次数方式支持。其中单台(套)装备价值不高、质量风险大的整机装备可单独论证,按批次数方式支持;单件价值较高的核心系统、关键零部件等可单独论证,按台(套)数方式支持。
问:
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要求?
答:
(一)申请企业应为生产制造《首台(套) 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所列产品的企业;
(二)申请企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三)申请企业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生产制造和产业化能力,具备专业较为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并掌握该产品研制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
(四)申请企业近3年内在质量、安全、环保 等方面未发生重特大事故,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五)申请企业最终用户单位不得为贸易商。
问:
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程序?
答:
将原有“先投保、后申报审核、再补贴”申报程序调整为“先审定资格、后投保、再申请资金”,如下:
(一)资格审定
1.企业申报 生产《目录》内重大技术装备的制造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所属中央企业集团提交申报材料。资格审定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格审定申请表、营业执照、产品销售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明、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其授权部门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和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含有关键技术参数的用户合格证明、企业相关自我声明等;
2.推荐单位组织审核 重点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产品技术参数的符合性和价值合理性等,形成审核意见,报送工信部;
3.工信部复核 工信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复核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资格,并按装备价值的一定比例核定保费补助资金额度,资格有效年限。专家复核的资格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企业投保
生产制造企业获得首台(套)产品资格后,选择保险险种、投保数量和投保年限。涉及出口的产品,可按国际业务专属条款投保。单一险种的保险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在投保时,除必要的投保手续外,企业需提供已获得产品保险补偿资格有效年限的证明材料、产品销售合同等。企业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缴纳不低于25%的保费,在资金申请之前缴清全部保费。
(三)资金申请
1.企业申请 推荐单位组织通过资格审定、保费补助资金额度在有效期内、完成装备的制造、交付、投保并足额缴纳保费的生产制造企业报送资金申请申报材料。资金申请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申请表、产品销售合同及交付证明、保险合同、保费发票、保费足额缴纳证明、企业相关自我声明、申报产品完税证明等;
2.推荐单位组织审核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地方财政主管部门、金融监管局组织审核,中央企业集团会同承保单位所在地金融监管局组织审核,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重点关注涉及关联企业交易和保险费率使用合规性,形成审核意见,报送工信部和金融监管总局;
3.工信部复核 工信部会同金融监管总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复核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资金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80%给予补助。
问:
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注意事项?
答:
(一)申请企业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保险补偿资格和资金的,3年内不得申报工信部相关项目,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资格审定结果,将作为享受首台(套)保险补偿政策的重要依据,并在其他首台(套)政策中予以优先考虑;
(三)对于已通过资格审定的项目,同一装备制造企业无需重复提出资格审定申报,额度适用范围为同一申报企业所有符合或超过《目录》相应条目技术指标要求的装备以及其改进型装备;
(四)获得保险补偿政策支持的装备制造企业,在开展采购活动时,对于已投保质量保障类保险的装备,不应收取质量保证金;
(五)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满足《首台(套) 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要求;
(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单个项目补偿资格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保费补助资金额度上限不超过1亿元。 按台(套)数方式支持的,依据单台装备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保费补助资金额度;按批次数方式支持的,依据装备价值 5000万元赋额的一定比例计算保费补助资金额度。保费补助 资金额度确定后不再因产品价格变化等因素调整;
(七)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责任保险的, 整机装备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整机装备价值,核心系统、 关键零部件,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配套及基础件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装备价值的2倍;
(八)生产制造企业投保首台(套)综合保险的,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缴纳不低于25%的保费,在资金申请之前缴清全部保费;
(九)保险责任开始后,生产制造企业或保险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生产制造企业;
(十)生产制造企业提出资金申请后,存在产品交付异常、保险合同内容变更、保费扣减退还等情况,应将相应保费补贴资金按原渠道退回中央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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