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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环境综合治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关于项目评审专家不良行为处理结果的通报

时间:2026-04-22浏览量:

京津冀环境综合治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关于项目评审专家不良行为处理结果的通报

经生态环境部审定,对京津冀环境综合治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京津冀重大专项)2025、2026年度项目立项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进行了处理。根据规定,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吕某某在评审过程中违反回避要求,隐瞒利害关系,影响专项任务落实,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相关规定,给予“取消生态环境领域科研项目承担和参与资格3年,取消评审专家资格3年(2026年4月16日至2029年4月15日)”的处理,并通报批评。
(二)彭某某等4名专家多次存在评审过程中泄露评审敏感信息,视频画面内长时间出现无关人员,长时间离席且无故早退,或未在独立封闭空间评审等不良行为。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相关规定,给予“取消京津冀重大专项评审专家资格3年(2026年4月16日至2029年4月15日)”的处理,并通报批评。
(三)江某等4名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评审无故早退,擅自长时间离席,或违规长时间接打电话等不良行为。依据《京津冀环境综合治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相关规定,给予“记录一次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理,并通报批评。在一个年度内被记录两次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视情形轻重,取消一定期限内京津冀重大专项评审专家资格。
京津冀重大专项将持续对评审过程中出现不良行为专家依规依纪严肃处理。请广大评审专家深刻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大力弘扬优良学风作风,严守科学道德与职业操守,强化纪律规矩意识,公正履职,共同维护评审秩序与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

来源:京津冀环境综合治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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